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购〔2007〕4号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
业务范围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拓展我市的政府采购市场,缓解日益增长的政府采购需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的矛盾,促进政府采购多元化市场的形成,大力培育中介市场,形成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市场氛围,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效益,推进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1.未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2.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
3.非市级、区级财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对上述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 采购 业务 范围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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