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购〔2006〕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部门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常州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常州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常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和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二条 采购程序 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要有健全的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的能力。 1.采购计划的申报: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由市级主管部门集中按月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 2.采购信息的发布: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的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3.采购方式的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采购方式,均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 4.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采取从同级或上级财政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和由采购单位推荐选取相结合的办法,由采购单位推荐的专家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 5.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的采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派员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对采购标的金额较大的,邀请监察等部门现场监督。 第三条 采购合同 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须及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合同同时作为各采购单位支付采购货款的依据。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中标供货商凭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条 报表的报送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累计完成情况报表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六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范操作擅自采购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部门集中采购资格。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未签订合同擅自供货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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