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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6-0006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6〕7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6-08-30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
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7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6]73号

 
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转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享受免收学杂费。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2.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3.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4.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中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一学年免收的标准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担。各辖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要予以足额安排,市财政将按2005年度学生人数,对辖市、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五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辖市、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回市级补助资金。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对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减少和降低,并要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八条  市和各辖市、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经费  收费  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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