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6]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星税源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委托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征收的原则 全市零星税源委托各辖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别监管、普遍征收的原则。 二、委托征收的范围 凡在各辖市、区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人)、私有房屋出租(含店铺)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基金费都属于委托征收范围。 三、委托征收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委托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辖市、区政府应成立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代征工作,所属乡镇、街道作为委托代征单位要相应设立“协税护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协税护税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办公室,管理范围大的乡镇或街道可按地域增设代征点,零星税源小的乡镇、街道,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设立办公室。 四、委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帮助、指导纳税人建章立制,规范建帐核算,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协助税务登记管理、税款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日常税务巡查等工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情况的,代征单位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五、关于利益分配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的积极性,除税务机关定期按规定向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外,对各辖区(不含武进)年度代征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按2005年上述委托代征相关范围内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在2008年前实行定基定比分成、超额全留的结算办法。即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以增量15%作为入库基数,实际入库在15%以内的,市与区70%:30%分成,实际入库超过15%部分,全留给各区。武进、金坛、溧阳市仍按现行办法结算。 六、其它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委托代征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负责统一开发完善《零星分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委托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委托代征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负责代征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本管理意见从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税收 管理 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8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