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行〔2005〕2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现将《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奖励扶助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奖励扶助金按人发放。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三)死亡的;
(四)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第三章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由辖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委托发放协议,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并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要求,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在委托发放机构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户”,专户中设省、市、县财政拨款科目,分别核算奖励扶助金。
第十四条 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5月31日、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分别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将奖励扶助补助经费和专项经费足额拨付给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6月25日、11月30日前,分两次将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于6月、12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资金结余情况书面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四章 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次年人数的测算,每年6月份向同级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次年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和决算。每年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次年奖励扶助对象数量和资金需求计划,将奖励扶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奖励扶助金的年度决算,由市、辖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奖励扶助金结余部分和利息一并在被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续存,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冲抵当年各级财政拨款数额。
第五章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市、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定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财政拨付的奖励扶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奖励扶助金到位、拨付和发放情况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书面报告。
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建立奖励扶助金的监督机制,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奖励扶助金的到位、拨付、发放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降低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奖励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按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计划生育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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