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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建〔2005〕22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5-05-19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建〔2005〕22号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建〔200522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

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建[20052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建[2005]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

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3.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项目跟踪管理情况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市维护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5印发

                                                 共印30

 

附件1

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城市维护费支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维护费的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用于城市公用设施维护的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省辖市、县(市)本级和省重点中心镇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

2、在上述使用范围中,各省辖市要优先选择安排一个重点中心镇作为当年小城镇建设示范点。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经有权部门立项,可研和扩初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已落实,并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

3、省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已经省建设厅审批,详细规划已编制,申报的建设项目为规划内容之一,并列入当年城建计划中。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城市规划,重点中心镇规划或园林规划对已列入当年城建计划的建设维护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2、申报时需报送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并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证明资料。

3、申请报告经县(市)财政审核后,报省辖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否则,省财政不予受理。

4、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531日。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助项目从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在建设阶段,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绩效评价。

2、每年1231日前由省辖市财政局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竣工项目绩效评价资料。对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省辖市、县(市),不予安排下年度城市维护费补助。

3、省财政每年组织人员对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转发  城市维护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9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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