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建〔2005〕17号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商贸局):
为贯彻省政府提升我省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引导商业连锁企业做强做大的要求,省财政厅、经贸易委研究制订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建〔2005〕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连锁企业发展情况,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以及资金、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以促进我市商业连锁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江 苏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财建[2005]1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有关市商贸局:
为提升我省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引导商业连锁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3、资金申请表
4、项目绩效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5年3月24日印发
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商贸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各级财政部门、经贸委(商贸局)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与扶持全省商业连锁经营发展而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省经贸委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经贸委负责统一接受项目申报,召集专家评审、签订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连锁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二章 经费安排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
(一)扶强扶大、相对集中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扶持培育在全省排名前10位或全国排名前50位有较大影响力、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连锁企业。
(二)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针对企业连锁经营中特定的环节或任务,重点帮助解决制约其进一步扩张的瓶颈问题。
(三)效益优先、追踪问效原则。对全省经济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择优安排;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预算安排扶持项目,从项目选择确定、执行,到完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的使用将按照上述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企业结算系统、采购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企业适应规模扩张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三)社区连锁商业试点;
(四)连锁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均可申请该专项经费的支持。
(一)连锁企业母体设立在江苏省境内;
(二)近两年连锁经营销售额进入全国排名50强之列或在全省名列前茅;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经营项目符合产业引导方向。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附连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企贷款合同或意向协议;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资信证明。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连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由企业于一季度前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经贸委(商贸局)申报,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第十条 省辖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 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4月底之前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的确定。
(一)初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商业引导方向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省经贸委、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确定重点项目给予财政资助或贴息,下达资助计划。
(三)签订合同。省经贸委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后,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的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资助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连锁扶持资金的扶持形式主要有拨款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
拨款补助方式,主要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人才培训等项目。
贴息扶持方式,采用半贴、全贴或定额贴息,主要用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依据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专项经费拨付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专项经费核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单位应在专项经费使用申请批准一周内,与省经贸委签订《江苏省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
(二)对审定的专项经费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专项经费安排,采取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负责核拨项目专项经费。
(三)对审定的专项经费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应持项目验收报告及结息单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审定核准的贷款总额、贴息方式(全贴、半贴、定额贴息)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对一实施的项目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应于半年和一年终了前一周内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上报各地经贸委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进度讨一划完成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应及时报告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已审批项目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省辖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各市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认真填写项目绩效报告,及时进行总结,报经省辖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文件和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绩效报告、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科技成果鉴定书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连锁扶持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锁经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企业注册类型;股本结构;连锁经营情况,包括销售额、连锁门店数量、营业面积、物流配送、零售业态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包括学历、主要经历、开拓能力及主要业绩;企业人员情况;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
二、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简述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意义。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重点从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并简要说明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在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方面具备的条件和优势,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基础条件。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与预期目标
详细说明本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规模和地点;提出项目实施各阶段及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
五、进度安排与分阶段计划内容
分阶段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和主要目标。
六、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
简述项目投资总概算及资金筹措渠道;编制投资估算表;根据项目进度和筹资方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七、效益及预期效果分析
对项目完成后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简要分析,并就项目的风险性进行实事求是的阐述。
九、项目的组织管理及相关保障措施
简述项目组织管理构架,列出项目组主要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职称及从事专业简表;说明为使项目顺利实施在技术、资金和人材等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
十、评估机构意见
有资质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的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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