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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法〔2005〕3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5-03-25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常财法〔2005〕3号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法〔20053

 

 

 

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苏财法[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法[2005]3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意见》的通知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财法[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处罚 条例  通知

抄送:财政部条法司。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2月21

                                          共印30

 

财 政 部 文 件

 

财法[20052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115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1130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2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水平。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作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实施  处罚  条例  通知

  抄送: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5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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