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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5〕26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5-06-06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常财税〔2005〕26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200526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

充通知

 

二○○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5]2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  退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4月5印发

                                         共印50

特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34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自200411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期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  退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6月6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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