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农[2004]12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经发局):
为了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常州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江苏省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目的是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建设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基础性公益设施。
二、补助原则
第三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项目建设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项目资金以集体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
3.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安排补助的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活条件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一般性生产项目。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各辖市(区)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编制本地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中期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年安排补助资金,经过若干年努力,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支持对象
第四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1.农村供水工程。为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的小型供水工程和设施,如新建或改造塘坝、蓄水池、翻水站、输水渠(管)道等。工程供水规模,生产用水受益面积不低于1000亩,生活用水受益农户不少于100户。
2.乡村道路和桥梁设施。指行政村之间的道路,以及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农桥。村级道路长度不少于2公里;农桥指未列入农村桥梁建设规划的农桥。
3.秸杆综合利用设施。指秸杆气化、氨化和秸杆的机械化还田等。
4.农村绿化。指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小型公益林、草项目,主要是沿江、海、湖、路、河、渠、堤的防护林建设。
四、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 符合以上支持对象的乡村,可以申请本项补助资金。对农村税费政策执行好,项目规划好,乡镇政府、单位积极筹资兴办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项目立项招投标指南。
第七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为项目申报部门。项目申报前,必须由项目单位、项目申报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规划文本应详细编制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单独编制明细支出项目。以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正式文件联合向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项目方案。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各地申报的项目计划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
第九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所在地辖市(区)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方案的,必须逐级办理项目调整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各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属于当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如对外承包建设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并签订项目承建合同书。禁止无资质的工程队进行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各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要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做好资产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交付有关单位使用,并落实管理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拿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并给予必要的批评及处罚。
第十四条 年终前,各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本地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书面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发展计划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补助资金,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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