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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农〔2004〕10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4-03-01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农〔2004〕10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财农[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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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河水环境整治步伐,尽快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顺利实施完成,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项目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列入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结束后,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要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好项目招投标、预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和验收总结等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项目资金。

(一)拨款依据和进度。由市水利局提供经过审计的项目预算书、项目招标书、中标书和建设工程合同书,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预拨50%的项目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经审计和监理机构确认,可申请再预拨30%的项目资金;项目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书、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其余20%的项目资金。

(二)拨款程序。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资金拨款由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所附资料后,办理拨款。市水利局收到项目资金后必须及时划拨,不得无故滞留。

(三)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2、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

3、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4、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资金管理。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行专户存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机构和科学的内部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必须在银行开设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存储专户,单独设置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专账,实行独立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收支要按照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实行明细核算。

(三)根据项目预(决)算书、招标书、中标书、建设工程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预付和结算工程款。在工程未批准开工之前,不得预付工程款。

支付工程款之前,必须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支付工程款。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程监理和审计核定情况等结算。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项目任务、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完成期限等项内容。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六、审计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有监理单位(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有市财政局指定或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要积极配合市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应及时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如无法纠正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水利部门。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市河水环境整治工程资金,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预算、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验收总结。建设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工程建设总结,编制项目决算书,由审计机构对决算进行审计,并报请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向市财政、水利部门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主题词:水利 工程 资金 管理 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3月4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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