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全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不断提高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免费教育的对象是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普通初中、小学中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由各地按有关规定减免杂费、课簿本费。 第三条 对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具体是指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本费和必需的簿本费。 第四条 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弥补学校因免除学生的杂费和课、簿本费后所形成的经费缺口。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积极安排相应经费。 第五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中的杂费补助按各市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学生人数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测算下达。课、簿本费补助按教学大纲规定的配备标准及学生人数测算下达。 第六条 省补助经费,要全部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和学生所需课、簿本的购置,不得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每年1月,各县(市、区)须将本地区按照本办法接受免费教育学生的有关资料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于2月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地区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资助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如实反映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底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教育局汇总后于次年2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经费不到位、管理不善、资助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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