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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4〕39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4-12-27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常财税[2004]39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4]68)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4]5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22印发

                                         共印60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8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9印发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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