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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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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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税[2004]3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
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6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
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
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
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
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0份 200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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