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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税[2004]3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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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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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税[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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