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税[2004]2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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