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4〕4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4-02-09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4〕4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4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4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4]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

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花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8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

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改革 印花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7印发

                                             共印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