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财预[2004]21号
--------------------------------------------------------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常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常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常政办发[20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及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月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构成。 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采购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预算单位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含为零星支出的支付需要提取的小额现金)及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特设专户,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原预算单位的账户(除党工团及食堂账户)经清理后,由财政部门核定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其他账户予以撤销。用于记录、核算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的各种代扣代缴、提取的各种费用、历年结余、专用基金结余及各种往来款项。预算单位设立相关账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附件1),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二)代理银行根据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为预算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开户手续,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三)账户开设后,由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返回给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四)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开设。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必须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支出的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总体上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和部门预算(含调整预算)编报格式,可具体分为六大类经济支出科目和12个细目。上述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为:。 (一)人员支出: 在职人员统发工资 直接支付 未纳入统发但由银行代发工资 直接支付 尚未实行统发工资 授权支付 其他人员支出 授权支付 (二)日常公用支出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费 直接支付 租赁费 直接支付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的 原则上直接支付 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其他公用支出 授权支付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已实行统发工资 直接支付 住房补贴 直接支付 尚未实行统发工资 授权支付 其他补助支出 授权支付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 直接支付 (明细到具体项目,下同) (五)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原则上直接支付 (六)其他类项目支出 原则上直接支付 暂未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支出中,对支付对象明确,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暂不能直接支付的,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具体项目年度如有变化,在每年下达部门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对如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的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事项的支出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第四章 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分资金性质和支出类型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由预算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级科目和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专项支出的月度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用途)及其实施进度编制。 一季度的月度用款计划原则上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二上”数作为控制数进行编制,当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与“二上”数有差距时,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调整月度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于每月12日前报送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一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部门预算、用款需求和资金可能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_月用款计划财政批复表》统一批复给预算单位,同时抄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业务处室,并将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_月用款计划财政批复表》生成的有关表式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分别传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由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通知下达到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批复到所属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在实际用款前15日逐级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填报直接支付申请,直接支付申请按六大类和四项资金来源分别填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报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4)加盖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留印鉴后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纸质和电子信息传送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收款人,同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第三联送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核算凭证。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时,按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支出、其他项目类支出六大类和预算内、外资金来源进行预算单位的支付和核算。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实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附件6)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并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与人民银行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有关清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预算内/外)》和盖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记录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财政支出报表 》(附件11)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财政性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财政性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各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工资性支出的直接支付是指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的统发工资。各预算单位根据上月应发工资数结合本月工资发放变动情况申报用款计划。发生工资性支出时,预算单位不需填报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单位应发工资数提出直接支付申请,代理银行将应发工资数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至统发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如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到个人工资卡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提交直接支付用款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将款直接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对工资性支出中的代扣代缴款项,由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核定的代扣代缴款项的数额通过财政零余额划入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通过基本账户支付到各收款人。 第三节 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程序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凡列入月度政府采购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在招标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申请直接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批准的《常州市市区年 月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合同价经审核后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有其他资金构成的政府采购,在采购执行前,按现行办法预算单位要先将其他资金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采购计划,按现行办法由财政部门将其他资金连同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三十四条 对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型会议经费单位申报直接支付申请后,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单位用款计划,并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会议结算清单等经审核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政府采购专户,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三十五条 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由单位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如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送财政各业务处室审核,财政各业务处室审核并盖章后,单位据此提出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各业务处室审核资料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四节 基本建设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如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及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部门三方认可签字的项目进度表送财政部门业务处室,财政部门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预算单位据此提出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业务处室审核资料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 第三十七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将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六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十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每月26日前依据批复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 月用款计划财政批复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外)》(附件2)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计划)明细清单(预算内/外)》(附件3)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通知代理银行,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外)》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计划)明细清单(预算内/外)》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分解下达到下属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外)》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外)》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当年可以累加使用。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授权用款额度作自动注销。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8)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核后,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采用转账支票、汇票、提取现金等形式,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协议需对委托收款的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如代扣代缴的项目、列支的预算科目等,并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内支付资金,并扣减各预算单位相应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中的定点采购项目,采取授权支付的办法,由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与定点供应商自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收回代垫水、电、气等的小额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处理,同时冲销暂付款或经费(事业)支出,收回的资金用于同类预算项目的支出;收回的大额资金,由代理银行按退回资金渠道处理,将收回的资金划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使用银行转账支票付款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上填写授权支付用款申请并及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将电子信息送代理银行(纸质凭证不需送代理银行),其中结算方式栏需填写所用支票号码。代理银行收到该支票时,及时与预算单位传送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信息核对,无误后支付。如支票信息与支付令信息核对有误,代理银行不予支付。如代理银行未收到预算单位传送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信息,应电话通知预算单位,要求其补送信息,否则不予支付。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需要提现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上填写授权支付用款申请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送代理银行,其中结算方式栏填写“现金”。预算单位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现。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执联和现金支票回执联给预算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预算内、外资金划转到(或提现金存入)本单位其他账户再进行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实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附件9)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与人民银行的清算按人民银行有关清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记录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明细账,并编制《财政支出报表》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五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等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章 职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选择代理银行; (三)负责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 (四)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五)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有关结算业务;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七)会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协调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的开设,并将开户情况报送国库管理机构; (二)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负责组织会计核算; (五)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相关处室提供支付信息。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 (二)对预算单位的账户、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三)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对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等项目进行审核; (四)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预算执行、资金收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存款余额一致;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申请凭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三)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资料; (四)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通知办理预算单位开户手续,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九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存款、预算外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成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及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财政部门收回预算单位当年结余指标,''''>并于次年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下达用款计划指标。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会计核算,按《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2.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 3.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计划)明细清单 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5.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 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 7.退回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 8.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9.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 10.退回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 11.财政支出报表
抄报: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财经工委。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辖市、区财政局。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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