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常财农[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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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
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经发局):
为加快建设常州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苏财农[2002]8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
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设常州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级设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基地建设、出口创汇等项目贷款贴息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定额补贴。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市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主导产业的成长发育和产业升级,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和成长型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辖市、区财政也要相应作出资金安排。
第三条 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遵循立项招投标、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条件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形势的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条件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上年有盈利业绩,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利税3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的各类型龙头企业:
1.必须对带动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作用。农产品基地项目带动农户的数量为种植业1000户以上、养殖业100户以上。
2.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必须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必须有自己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生产的产品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并积极创立名牌产品。
三、使用范围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及订单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占发展资金的70%)和定额补助(占发展资金的30%)。具体使用范围是:
1.用于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包括引进先进设备)项目。
2.用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实现农产品原料基地标准化、设施化、现代化建设而进行投入以及通过订单形式收购原料基地农产品的项目。
3.用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扩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而进行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培训指导农民、建立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七条 发展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项目定额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项目,采用半贴方式,即根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市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定额补助项目,申报的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补助资金的l:l落实自筹资金,所建项目为当年新建项目。
同一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但市财政对同一单位的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内已得到市及市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定额补助项目。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年初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招投标指南,凡符合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均可按指南要求向同级计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表(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与农户签订定的农产品收购定单或基地建设协议等资料,经各辖市(区)计委、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计委、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共同进行。项目一经选定,即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
五、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发展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本办法办理,定额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贷款贴息资金的办理和账务处理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1]l62号)执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并提供项目的贷款合同和银行结息单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贴息。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结息单原件上加盖“已贴息”印章。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停止办理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市对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指标及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优罚劣,并作为下年度市对各地安排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计划表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完成
情况表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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