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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3-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社〔2003〕35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3-11-20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社〔2003〕35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财社[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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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的意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照《江苏省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了《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计划,管好用好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确保2004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草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的意见》(常政发(20032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和资金补助范围。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为:纳入常州市草危房改造帮扶计划的所有农户。资金补助范围为:辖市、区所有有改造任务的乡镇。

  第二条 建立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省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市政府安排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对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茅山老区每户3000元-4500元,非茅山老区每户1500元-2300元。

  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必须按规定筹足草危房改造所需自筹资金。

    第四条 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列入市政府确定的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范围的各有关辖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所有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财政专户的开设情况,应报常州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财政根据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计划和各地草危房改造工作实际进展情况,采取分次预拨、任务终了总结算的办法,将市补助资金通过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至有关辖市(区)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各辖市(区)、乡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

    一、要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草危房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列入农村草危房改造的帮扶对象,由辖市(区)农村草危房改造核查工作小组在乡村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二、要参与研究制定当地农村草危房改造实施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讲求效果的原则,对符合政策的孤寡老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老人安排到当地敬老院居住,帮扶资金相应投入敬老院建设,原草危房予以拆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乡村建设规划,通过调整宅基地的办法,以村为单位集中组织实施农村草危房改造方案,以节省造价等项开支。

    三、要切实加强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资金拨付使用办法,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每一帮扶户的草危房改造。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辖市(区)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提出方案,报辖市(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常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四、要建立严格的农村草危房改造验收制度。辖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到乡村开展农村草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并检查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尽快将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

    五、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常州市财政部门对所辖市(区)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市补助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的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各辖市(区)财政部门上报的检查结果和各辖市(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的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户数,与改造计划核对无误后,按实结算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

    第七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级财政将暂停拨付帮扶资金。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111起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房屋 改造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3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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