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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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
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3]4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
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棉花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2日印发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3]4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1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
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热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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