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3-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03〕28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3-09-04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财税〔2003〕28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财税[2003]28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34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主题词:转发 金融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9月22印发

                                          共印25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3]46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