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可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但两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及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军转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市区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为1943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其他人员调整办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原乡镇小集体人员,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标准,增发的退养金由筹集的代发资金解决。
(二)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2、3、4种对象的人数,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2年5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五、实施步骤
(一)本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六、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的调整可根据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调整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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