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规定,现就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实施皮埋、取出皮埋。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6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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