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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2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1〕252号、常财社〔2011〕8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12-21 公开日期:2012-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252号、常财社〔2011〕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市区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对象认定

  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且20111231日前为我市市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人员”)可列入此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原“五七工”、“家属工”等19961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人员;199611日前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19961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判刑除外);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已参加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已参保缴费人员”),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

  1、已参保缴费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为15年减去至到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的差额年限。

  补缴年限从201012月起向前推算,不得重复缴费。补缴金额包括历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基数按1996年以来需补缴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利息按照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不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指199211日起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按足岁计算,计算年龄截止时点为2011731日)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待遇计发

  120111231日前到龄、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人员,按下表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630日前到龄的,以其2011731日时的年龄(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年龄计算)计发基本养老金,从20118月起领取;2011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到龄的,从到龄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类补缴人员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下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视同缴费年限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不满一年的折算成年计算。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

(周岁)

基本养老金水平

(元)

年龄

(周岁)

基本养老金

水平(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岁及以上

937.8

  2201211日后到龄、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参保缴费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到龄的,从受理其申请之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41991123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返城知青插队期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以户口迁到农村开始,迁回城市为止,原则上不超过19811231日。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参保人员原始档案核定。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常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缴审批表》),其中20111231日前到龄的申请人同时领取并填写《常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退管服务表》),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情况审核签章后,携带以下材料报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有关工作经历、知青身份的原始档案等资料;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原始档案资料;

  4、已参保人员需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20111231日前到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经居住地社区盖章的《退管服务表》和本人一吋彩照一张。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后将原件退还本人,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

  (二)初审和复审

  1、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在通过初审者的《补缴审批表》上盖章,每月定期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区人社局。

  2、区人社局对申请人的补缴资格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材料移交区社保经办机构,并通过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公示。如申请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市人社局核定。

  3、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复审通过人员的年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20111231日前到龄的人员,在对应单位中生成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已参保缴费人员不需要生成),然后核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费;201211日后到龄的未参保人员,需先通过用人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正常参保缴费手续(目前正常参保缴费人员不需办理此手续),再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4、申请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生成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缴费的金额、时限、渠道等相关事宜。

  (三)补缴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银行网点在个人市民卡上存足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未办理市民卡的人员需先到市民卡经办网点申领市民卡后再到工行存款缴费),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委托工商银行从参保人员的市民卡上扣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根据工商银行返回的扣款明细分别作到账处理。

  (四)待遇审核和发放

  1、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形成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常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生成《常州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申领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申领人员花名册》),会同《补缴审批表》、《退管服务表》及相关材料,定期报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2、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按月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确定待遇开始发放的时间,打印《常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制作《职工退休养老证》,而后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职工退休养老证》。

  3、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申领人员花名册》、《常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资料,形成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信息,按月通过市民卡或银行存折发放养老金。

  (五)社会化管理

  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申领人员花名册》、《退管服务表》和个人原始档案等材料,结合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费情况,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

  五、其他问题

  1、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1231日前到龄的人员按规定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

  2、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按本文件办理。但已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停止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如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按本文件规定补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措施,补缴截止时间按省规定执行,部分特殊情况的,可推迟至2012630日前办理。

  4、武进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意见。

  附件:1.《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

  2.《关于贯彻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67号)

  3.《常州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附件:点击下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未参保 集体企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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