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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1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1〕238 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11-21 公开日期:2011-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238 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把创建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成效。

  (二)严格标准,确保创建质量。各辖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评估标准细化指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评定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较重、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较强的社区,切实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三)动态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我市对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市里将定期组织复查和检查。经复查合格的命名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命名。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对成功创建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社区,要在落实就业政策中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巩固扩展创建成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市、区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创建典型,特别是创建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二、工作步骤

  (一)自评申报。每年7月,各辖市、区已成功创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社区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凡自评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的,由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填写《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申报表》(见附件2),并向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初审推荐。每年8月,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根据年初分解的创建目标数,按照13的比例确定候选社区名单,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推荐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

  (三)评估公示。每年9月上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辖市、区推荐的“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候选社区进行评估检查,按照创建目标数进行综合评定,筛选后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候选社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

  (四)命名授牌。次年年底,省将对上报的“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进行评估检查。经评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命名授牌,并可优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

  三、对已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查

  2006年—2009年以来成功创建的社区要根据原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填写《常州市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复查表》(见附件3),并根据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所辖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街道(镇)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检查,并于1215日前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已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已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复核,按照“一社区一册”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档案,达到以查促建、巩固创建成果的目的。对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称号;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社区,要责成其尽快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称号。

  各辖市、区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社区就业与劳服企业管理科联系。

  联系 人:陈骅 周莉

  电话:0519-88107084(传真)

  邮箱:qgk100@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通知》(苏人社发〔2011〕272号)

  2、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申报表

  3、常州市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复查表

     附件: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示范社区 创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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