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实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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