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规定,现就明确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及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核,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7家单位为我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与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和生育相关的、目前分类为丙类的部分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表见附件2)。
附件:1、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调整表
附件: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定点机构 医疗服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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