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9号)规定,现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首诊、转诊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首诊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中确定;市内转诊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中确定。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门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二医院精神科门诊和常州市德安医院精神科门诊定为指定专科门诊。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首诊、转诊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门诊名单: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医疗机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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