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落实等有关要求,坚持基层平台建设“六到位”,积极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扶持农民创业、就地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各辖市、区要严格对照充分转移就业乡镇的创建要求,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从实际出发,立足现有基础条件,区分不同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确保完成省厅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比重达85%以上,2011年创建比重不低于60%。
三、对2007年已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各辖市、区要对照新的创建标准进行整改和完善;对新创建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各辖市、区要加强实地督查指导,严格把关,确保所有创建乡镇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分值考核指标和加分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
四、强化基础台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各辖市、区要充分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摸清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及时将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困难群体援助、创业服务、参加培训等情况全部录入电脑,及时更新,动态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请各辖市、区于10月底前将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初步名单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外来劳动力管理科,我市将于11月底前对申报的充分转移就业乡镇进行评估、复核。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76号):点击下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充分转移就业 乡镇 创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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