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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制定本市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保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由本人在《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上签字,委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凡未参加过本市市区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在1个月时间内为其制作医保卡,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统一办理。其中市区失业人员的医保卡由各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发放,外省(市)失业人员的医保卡由市就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发放。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保费结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由市就管中心负责与市社保中心、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按月申报、结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享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从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事项
2011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10月1日起,由本人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和职工医保缴费发票或相关证明,到原委托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参加同一年度居民医保的,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暂停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转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符合条件的可恢复享受本年度剩余月数的居民医保待遇。
五、相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的重要性,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配合协调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街道社区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相关政策,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应保尽保。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11年7月1日后至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本市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事项,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