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提高参保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新生儿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的3个月跨两个年度的,医保年度、“两次补偿”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
二、新生儿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就医的,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未领取到《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过去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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