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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民政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09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1〕145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07-30 公开日期:2011-08-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民政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通知
关于开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民政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14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切实帮助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有序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13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开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聘用对象

  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本市户籍2009年之后(含2009年)毕业,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将予以优先照顾,按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数的30%,作为特定岗位,进行定向招考。超过比例的,不再从其余部分平调;不足比例的,所余部分平调给其他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特困职工家庭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户的。

  二、岗位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分类规定,这次购买的岗位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公共卫生等三大类。今年重点开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和城市社区民政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其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劳动监察协理等。主要负责街道(镇)、社区(村)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符合本通知岗位聘用对象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

  三、政策待遇

被聘用到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工作者待遇执行。被聘用到村级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其工资待遇在社区工作者待遇基础上适当上浮,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招录程序

  招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汇总计划、发布公告、个人报名、统一考试、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一)岗位开发。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填写《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和《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市主管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后下达。各地人社、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相互协作,合理编报岗位需求计划。

  (二)发布公告。各地通过媒体公开公益性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条件、选聘名额、工作性质、政策待遇及有关规定等。

  (三)个人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免收报名费。报名者按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有关信息。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复审。

  (四)统一考试。考生在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笔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除特定岗位外,其他招聘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面试、考察和体检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笔试、面试成绩各按50%折算成总成绩。

  (五)培训上岗。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五、岗位管理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辖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有执业或技术资格准入要求的,可延长至一年)。其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年终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锻炼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并鼓励、支持和帮助他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通过努力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

  六、资金保障

  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社区经费予以保障。天宁、钟楼、戚墅堰、新北购买的村级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将结合对村级平台考核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被省委省政府列入今年保障和改善民生十件实事之首,对于建立健全就业援助体系,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摸清底数,按照时间节点展开各项工作。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等工作过程的管理,严格制度规定,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过细做好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以及选聘人员的社会保险、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更积极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支持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全社会切实形成合力,确保每一名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都能真正得到帮助,真正把这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好事办好。

  附件:1、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2、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认定汇总表

(常人社发[2011]145号)附件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 市 民 政 局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就业  公益性岗位 高校毕业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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