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332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