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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1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规〔2011〕4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08-08 公开日期:2011-08-23
时   效: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1〕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  通知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分为市级基地和县区级基地两个类别,凡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政府人社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可承担全市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任务。

3、继续教育基地可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定向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开展专业性的学术讲座等,培训的学时可作为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计算。

4、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5、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高等(职)院校及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0人以上。培训用房一般应拥有房屋产权,如租赁培训场所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且期限在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有相应的教学设施,其中举办计算机培训的机构,须具备50台计算机(具体配置根据培训要求确定)和多媒体投影仪等必要设施。

4、培训场所应做到进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到位。

5、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继续教育基地师资队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少于30%,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程序:

1、由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向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2、政府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审定。

3、对评估审定具备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对评估审定具备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由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编号后向社会公布,并授予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

1、综合管理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2、定期修订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3、根据办班情况、单位撤并情况等,动态调整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4、审批市级基地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计划并对全市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5、确定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公共科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组织对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7、组织开展基地间的教研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8、总结交流本市基地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管理人员。

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

1、负责认定本区域内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编号;

2、综合管理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

3、根据办班情况、单位撤并情况,动态调整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审核管辖区域内的县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基地;

2、审核所辖继续教育基地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计划,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对继续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1、政府人社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自查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政府人设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审核公布制度。每年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一经查实,取消其继续教育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号登记。

附则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列入统一编号登记的继续教育基

地内接受培训的学时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