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根据《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0〕3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5〕13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常州市爱心护理院为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护理院收治的参保患者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属于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不符合前述规定入住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请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按要求做好准予开通医保业务的验收工作。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卫 生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定点资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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