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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0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1〕138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07-14 公开日期:2011-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138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直属企业: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省卫生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39号)及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年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工作,夏季高温津贴应当在应发月份的次月月底前发放给职工。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工会或职工可就夏季高温津贴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行政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双方在对本单位执行夏季高温津贴的时间、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政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查处拒绝或拖延答复工会或职工方提出的协商要求的行为,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或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 州 市 总 工 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劳动 高温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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