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毕业留学人员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3、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留学人员 创业园 管理 通知
附件1:
常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中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为出资人,且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来常创业的重要载体,应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宗旨,为在孵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条 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应是经常州市科技局发文认可的孵化器或加速器,且运营状况良好的单位。
2.应配备集交通、通讯、办公、商务和生活一体化的服务设施,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申报单位的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
3.应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在入园、项目申报、法律咨询、税收代办、工商注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方面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4.具有为创业中的留学人员提供资金扶持、场地租赁、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住房购买等优惠和便利的政策措施。
5.设立了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贷款担保资金,建立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适应于留学人员企业成长的融资机制。
6.具备一定数量的留学人员入园企业。在园企业超过10家,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5家。
第三章程 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园由园区行政部门向所在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立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请。
第七条 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报告;
2.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材料;
3.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
4.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在园和毕业留学人员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及毕业留学人员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相应评估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标牌。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 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需拥有各自宣传网站,并制定专人负责维护并更新。定期向省留学人员创业网投稿,在我市相关网站上设立链接,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要建立专门的服务队伍,尤其给我市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悉心全面的服务。对在园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企业经营、企业管理、政策解读的培训。
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划指导、协作联动、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对园区孵化企业在人才资源、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终将本创业园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对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
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资格。
第十五条符合建立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条件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园区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符合建立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政府推荐,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报国家人社部备案,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由地方政府与国家人社部共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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