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农工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加快城乡统筹就业进程,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委员会、农工办、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62号),决定在全省农村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为使这四项制度落到实处,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农村就业服务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农工办、财政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相互协调和配合,把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加以落实。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委员会、农工办、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结合各自职责,共同研究重大问题,适时检查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形成推进我市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工作合力,确保四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二、加强农村基层平台建设。各地要积极贯彻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8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基层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2011年底,村级平台建设达80%以上,2012年村级平台全面建成。
三、强化农民就业失业基础工作。各地在实施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大力夯实基础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宣传普及活动,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就业宣传专栏等各种载体,宣传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让农村劳动者了解政策。
(二)加强基础台账建设。各地要根据目前我市农民就业失业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和实施四项制度的要求,对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困难家庭援助、农民创业服务等建立统一的基础工作台账。
(三)统一操作流程。在实施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时,要将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登记范围。行政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行政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四)加快推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进程,根据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做好创业培训、推介项目、开业指导、政策落实、后续跟踪等各项工作,帮助更多的农民实现创业就业。
金坛市、溧阳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4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62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 就业服务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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