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江苏省职工〈工伤认定书〉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要求,统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工伤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伤认定书 废止 通知
(常人社发[2011]62号)附件(苏人社函〔2011〕44号)《关于废止江苏省职工〈工伤认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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