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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1-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1〕2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1-01-31 公开日期:2011-0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2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是合理引导、余缺调剂我市人力资源配置,缓解地区、行业出现的“招工难”现象,帮助企业度过用工难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各辖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控企业,要将重点监控企业的相关数据汇总后,分行业、分类型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形成详尽准确的监控分析报告定期上报。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的企业招工信息和招聘结果要及时输入当地的金保系统。

  三、要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招工信息平台,12580求职平台、对口挂钩交流平台和跨省、市劳务合作基地等提供有针对性的用工服务,帮助缺工企业有效应对招工困难,引导企业增强招人、育人、用人、留人的用工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稳定就业岗位。

  四、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按月认真填报《监控企业缺工情况表》和《监控企业退出情况表》并形成监控分析报告,于次月4日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报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末。首次上报时间为2011年元月24日,请按本通知规定口径上报201012月符合条件的缺工企业情况,报告期为2010121日至1231日。同时,于元月31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市就业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信息科,联系人:彭飞,联系电话(传真):81187075,邮箱:pengfei999_0@163.com

  附件:(苏人社发[2010]554号)关于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缺工 监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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