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 [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1〕6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二次补偿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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