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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08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0〕45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12-17 公开日期:2010-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0〕4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调剂金 管理 通知

 

 

 

附件:

常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调剂金是指市本级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用于解决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预算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的7%标准,于每年2月底前测算各预算单位上年度应提取的工伤保险调剂金数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上年度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调剂金提取指标。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足额提取工伤保险调剂金,存放在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统一调度使用,各地不得随意动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解决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对发生基金赤字的预算单位,根据缺口情况,按年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工伤保险调剂金中统一调剂。预算单位发生的基金赤字额度在本地区提取的工伤保险调剂金额度内的,在本地区提取的工伤保险调剂金中解决基金缺口;预算单位发生的基金赤字额度超过本地区提取的工伤保险调剂金额度的,由市统一在各地区工伤保险调剂金中按比例分担调剂。市对各预算单位累计调剂金额不超过该地区实际提取额度的3倍;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预算单位人民政府垫付。

  第六条预算单位因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申请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求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按时足额完成工伤保险调剂金提取指标;

  (三)完成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扩面征缴任务;

  (四)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基金收入仍不能保证支付。

  第七条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申请使用调剂金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预算单位存放于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调剂金以及下拨的工伤保险调剂金。市本级申请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

  第八条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各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充实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

  各预算单位对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在年度终了时,应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监督检查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各预算单位通报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同步实施。2010年各预算单位的工伤保险调剂金按半年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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