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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我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的发展目标,现就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以及2010年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劳动就业状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等相关指标,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6%;下线为4%。
二、2010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要求
(一)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参照行业工资水平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本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照工资增长基准线(10%)确定工资增长。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本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工资增长预警线(16%)确定工资增长。
3、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的,应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围绕工资增长下线(4%)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4、国有垄断性行业或本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增长不应突破下线。
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要考虑工资绝对增量因素,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要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原则上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宜增长。
(二)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的要求,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确定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并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各辖市、区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为契机,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发展的协调增长。
(四)各辖市、区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要把企业是否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列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的重点内容。对于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增长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