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外国专家局《》(苏外专〔2010〕110号)、《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苏外专〔2010〕11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外国专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凡我市企业、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必须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凭许可证和其他材料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Z”字签证),方可申请外国专家证,对持非工作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原则上不得办理外国专家证。
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外国专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便利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文件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3〕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外国专家在我市的“聘用、”“转聘”、“兼职”必须到市外国专家局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聘用其他单位的外国人,具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能聘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对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列入违法违规通报名单的外国人,任何单位不得聘用。
三、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应当申请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派遣及中介机构、被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以及聘请单位,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派遣及中介机构和聘请单位对外国文教专家共同承担管理责任。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机构,不得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派遣和中介活动。经依法认可的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和中介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推荐外国专家。
在外国专家管理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常州外国专家局反映。
联系人:戴群益张奕涵
电话:85681938 电子邮箱:czrswzj@sina.com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
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便利的规定〉
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文件来源:国
家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safea.gov.cn)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为外国籍高层次人
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
题的通知》(外专发〔2003〕47号)(文件来源:
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safea.gov.cn)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
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中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中国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或入境后,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国国内有关单位也可代外国籍人士申请办理。
各驻外使领馆收到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报国内相关部门(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外事管理部门等一类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经审批同意的,我驻外使领馆即为申请人颁发签证。中国国内单位代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由中国国内单位报相关的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跨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申请。
(二)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其它事项
(一)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二)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附件2: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
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
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是吸引更多的国外人才来华工作、改善我国人才引进环境的重要措施。2002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踊跃来华服务起到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从“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为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服务和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外国专家工作的实际,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规定》的内容,切实把《规定》的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工作和服务体系。要设立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符合《规定》的六类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根据《规定》的精神,我局决定对《外国专家证》的时效作相应的调整:
1、对已持Z字(工作类)签证来华服务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聘用单位需要长期聘请的,可根据聘用合国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或相应期限的《外国专家证》延期。
2、对已持L字(旅游类)、X字(学习类)、F字(访问类)签证来华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聘用单位确需长期聘请的,可凭聘用合同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3、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外国专家,可根据聘请单位与专家签订的合同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或相应期限的《外国专家证》延期。
四、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是一项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妥善解决。
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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