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苏价费〔2009〕395号文件中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本级统筹区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我市其他统筹地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1:《关于执行苏价费〔2009〕395号文件中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74号) 附件2:《市本级统筹区乙类项目自付比例标注表》 二〇一〇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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