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创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创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常州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3、《常州市创业项目申报书》
4、《常州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
5、《常州市创业项目推介转化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三下载
附件:
常州市创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鼓励创业项目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创业项目规范管理,积极搭建创业项目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具有可转化性,有持续的市场需求和成长前景;
(三)实施后能够创造一定的就业岗位;
(四)开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建设或筹备周期在6个月以内,适合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操作;
(五)适合创业的专利项目和高科技技术成果优先征集;
(六)为项目提供方原创或得到项目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第四条创业项目征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大中专(职、技)院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创业项目征集方式主要有集中征集和日常征集。
第五条创业项目提供方向创业项目征集机构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常州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附表一),并附《常州市创业项目申报书》(附表二),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市场评估、运作模式、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创业项目征集机构对项目初步筛选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市创业指导志愿服务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确认。
第六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加强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大创业项目成果转化力度,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对接会及媒体发布等形式,为创业项目供求双方搭建交流平台,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
第八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后续服务,对选用项目资源库中项目进行创业的人员(项目实施人)给予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服务。
第九条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和项目征集机构分别给予800元/个和200元/个的开发征集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第十条推介的创业项目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范围实现转化(项目实施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和项目征集组织分别给予800元/个和200元/个的推介转化补贴。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开发征集补贴时,应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表三),并附经确认的《常州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附表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推介转化补贴时,应填写《创业项目推介转化补贴申报审核表》(附表四),并报送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
(一)证明创业项目提供方与项目实施人合作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实施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各项补贴资金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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