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5号)、《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8号)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我市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市本级统筹区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
中药饮片部分中的川贝母、鳖甲、龟甲、全蝎、生晒参、阿胶和穿山甲在复方使用时,市本级统筹区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市本级统筹区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我市其他地区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药品目录》个人自付比例的确定工作。
三、依据《药品目录》,对市本级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同步进行调整(附后)。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用药范围参照《药品目录》执行。
五、各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同时做好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各地区在执行《药品目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8〕7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劳社医〔2009〕29号)附件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诊疗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49号)附件1同时废止。以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
2、《关于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5号)
3、《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8号)
4、《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市本级统筹区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5、《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
6、《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
7、《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常人社发(L)(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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