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目前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以及新北区三井、河海、龙虎塘街道居民。
所称“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范围的”是指不属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参保对象或待遇享受对象的,具体分为:
(一)参保缴费对象中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
(二)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
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政或其他政府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包括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和已享受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款项等。
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村集体分配”收入和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各类费用。
第三条《实施办法》中第七条中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足至15年”是指参保缴费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以由本人提出“前补”的书面申请,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5年。
第四条《实施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是指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本办法覆盖范围内区域的人员,可以从户口迁进的次月起按月缴费。
第五条《实施办法》中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参保缴费人员每缴费满1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是指缴费人员每正常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财政给予补贴50元。
第六条《实施办法》中第十条中第一款中规定“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底前男从45周岁、女40周岁以后补缴费的人员,每补缴费满1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指:在2011年底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提出“前补”的书面申请,按600元/年一次性进行前补,每前补一年,政府给予50元/年的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需要补缴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对于2011年12月31日后补缴的对象,均按补缴时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财政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实施办法》中第十条中规定的“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第八条《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主要指: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并退休的;
(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并退休的;
(四)死亡;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是指男性60周岁办理退休时计发月数为139,女性55周岁退休时,计发月数为170。
第十条《实施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领取丧葬费的参保缴费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保险费后死亡的人员。
第十一条参保缴费
(一)登记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表一)(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其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各一份。“低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街道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信息录入操作系统。
(二)保费收取。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0个工作日之后,可持《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银行卡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代领卡需代领人和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领卡,存足个人应当承担的参保费用。办卡银行应定期与市社保经办机构交换制卡人员信息,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领到银行卡。“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正常缴费由政府补贴。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后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卡代缴保费。所扣款项存入指定银行专户,银行应及时将扣款信息反馈市社保经办机构。
(三)停保续保。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缴费或停止缴费后又要求继续参保缴费时,须及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停保续保表》(表二),人员停保、续保从办理手续次月起生效。
(四)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发生普通人员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变换,以及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情况,须及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表三),人员信息变更从办理手续次月起生效。
(五)参保补缴。需要补缴的参保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表四),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准后进行补缴,补缴费用通过指定银行卡代缴。
(六)欠费处理。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初对参保人员上一自然年度的欠费进行清理,经告知后仍不交费的清除所欠月份的参保记录,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低保补助。参保人员身份在普通人员和低保对象之间变换时,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度终了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同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人员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八)保险转移。参保缴费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之前户口在本市市本级、武进、金坛、溧阳统筹区之间迁移的,由本人向户籍迁入地辖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迁入地辖市(区)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接受函》,迁出地辖市(区)经办机构凭《接受函》出具《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表十),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入迁入地辖市(区)经办机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人员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户口在本市市本级、武进、金坛、溧阳统筹区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缴费直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市本级、武进、金坛、溧阳统筹区之间迁移的,按户口迁入地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待遇领取
(一)申请受理。符合《实施办法》第五章规定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在达到规定条件当月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在2010年年内达到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从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申请领取待遇人员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表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对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的人员还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无养老收入证明。街道劳动保障所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在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在操作系统中录入,生成《常州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人员花名册》(表七),会同申请人填写的《常州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在每月15日前报送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不缴费直接申领待遇人员在办理登记10个工作日之后,可持《常州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银行卡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领卡需双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领取待遇的银行卡。
(二)审核汇总。区经办机构每月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在操作系统中生成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名单、领取标准、开始领取时间等信息、出具《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表八),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本区支付信息进行结算汇总,生成《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表九)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三)待遇发放。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后,每月25日通过银行发放养老金。
(四)一次性待遇结算领取。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人员停止参保后,凭《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停保续保表》和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相关关系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结算申请表》(表五),结算后按规定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丧葬抚恤费。
第十三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于经认证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停发养老金。
第十四条对于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常州市市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登记
表(表一)
2.常州市市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停保
续保表(表二)
3.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
(表三)
4.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表四)
5.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结
算申请表(表五)
6.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
(表六)
7.常州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人员花
名册(表七)
8.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表八)
9.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汇总
表(表九)
10.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表
(表十)
附件1-10下载:1-1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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