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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L)〔2010〕77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08-23 公开日期:2010-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L)〔2010〕77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有效提高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确保培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人社〔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办法》(附件1)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市场导向,开展分层次培训

  各地要坚持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为重点,根据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及时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一)实用技能培训。各地要准确摸清农村劳动力潜在的培训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或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切实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的,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求,组织其参加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12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二、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工作实效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资金、培训资源的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培训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培训资源情况清晰明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政策扶持。外来(农村)劳动者培训费用由省、市、地方财政及个人共同承担,省、市补助资金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合并使用。要在确保培训经费投入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提升培训的质量和层次,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

  (二)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开班核实、结业核查、就业跟踪和台账管理五项制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媒体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监管部门要在第一节课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培训补助政策,培训结束时要对定点培训机构学员培训结业、就业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省、市规定,认真落实外来(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政策,本着方便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方式,确保培训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申报培训补贴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回访,了解培训的真实性以及实效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杜绝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现象。

  (四)对培训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做好各类培训台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员职业培训花名册、转移就业花名册和享受培训及鉴定补贴花名册等基础台账。职业培训花名册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花名册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受培训补贴花名册应记载获得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补贴金额等情况。人社部门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综合情况台账、职业培训及鉴定补助情况台账、培训情况跟踪回访台账。要及时将学员享受补贴情况、培训结业、就业等情况输入全市“金保”信息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根据省厅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行自主申报、县区审核、市级认定、省级备案制度。要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操作,并对新申报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和对原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严把审核关,形成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核、退出机制。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地要根据《申报办法》中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团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二)每年年初,要对照上年工作要求,对已经申报成功的定点培训机构要进行年度工作审核,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两年以上培训质量低劣并整改不力的培训机构以及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情况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形成退出机制。

  (三)要与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将新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年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当年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件:1.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办法

  2.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办法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3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3、具有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其中,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培训后职业资格证书取证数稳定在90%以上。

  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

  6、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 个。

  4、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6、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7、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8、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三、申报材料

  1、江苏省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附件2)13份;

  2、独立法人证书;

  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4、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5、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6、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公布公告,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申报条件、报送材料等。

  2、自愿参加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级财政、农林、教育等部门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业团复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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